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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法》“10大”變化要點解讀

2024-08-16 17:08

會計法是規范會計工作的基礎性法律,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舊法律對比,新《會計法》主要體現“十大”變化:

一、強化會計監督,將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新《會計法》第二十五條在“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后增加“并將其納入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解讀】

(1)首次將“內部控制”四個字寫入《會計法》,并明確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這突出了單位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將有助于各單位進一步強化內部控制建設。

(2)上述規定完善了會計監督與內部控制制度的關系,內部控制制度是各單位全員控制,會計監督作為內部控制制度重要的一環,此次修法將其納入本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范圍是有效防范會計信息虛假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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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和會計信息安全建設

新《會計法》第八條增加一款:“國家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鼓勵依法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會計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解讀】

(1)首次將會計信息化寫入《會計法》,這是順應數字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既有利于加快推進會計工作數字化轉型,支撐會計職能拓展,也為推進會計信息化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2)各單位應牢牢把握會計信息化發展脈搏,堅定不移推動會計工作數字化轉型。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推動會計工作數字化轉型,提高會計數據的開放性與共享性,實現會計數據與政務數據、社會數據的融合共享。

三、堅持黨對會計工作的統一領導

新《會計法》第二條增加“會計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解讀】

該變化明確了會計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應發揮的基礎作用,這既是對黨領導會計事業具體實踐的歷史性總結,也為我國未來持續推進會計改革與發展明確了根本方向。

(1)堅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是我國會計事業不斷發展的堅強保證;黨的領導為會計事業發展指明正確方向,黨的領導為會計事業發展提供科學理論,黨的領導為會計事業發展注入強大動力。

(2)貫徹實施新會計法,要與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結合起來;會計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需與國家發展戰略保持一致,確保會計信息能有效支持政府決策和市場運作。

四、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進一步明確個人的法律責任

1.提高“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設會計賬簿”等10種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

【解讀】

新《會計法》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2)私設會計賬簿的;……(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等10種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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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上表不難看出,對單位罰款上限是5萬元提高到100萬元、提高20倍、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上限是2萬元提高到50萬元、提高25倍。

2.提高“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

【解讀】

新《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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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上表不難看出,對單位罰款上限是10萬元提高到違法所得十倍且不封頂、“單位10萬元頂格罰款”已成為歷史;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上限是5萬元提高到200萬元、提高40倍、“個人5萬元頂格罰款”也已成為往昔。

3.提高“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

【解讀】

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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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上表不難看出,對一般情形罰款上限5萬元提高到100萬元、提高20倍;對情節嚴重罰款上限5萬元提高到500萬元、提高100倍。

4.違法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記錄新《會計法》第四十七條增加一款:“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

【解讀】

(1)本次會計法修改,首次將信用記錄寫入會計法律條文中,為推進會計誠信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

(2)該規定將會對相關違法人員未來生活造成極大的不利影響:一是影響貸款,銀行是貸不到款,甚至連信用卡也辦不了;二是影響出行,比如無法乘坐飛機、火車等;三是影響就業,背景調查,如果查到不良征信記錄,就無法辦理入職;四是影響家庭,不良征信記錄對家庭也是有一定影響的,如夫妻雙方之間有一方信用記錄不良,那么另一方想要貸款買房買車也會被拒絕。

(3)我們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誠信建設的統一部署,構建誠信教育機制,強化會計誠信教育,加強會計誠信建設。? ?

五、進一步細化了會計工作的組織保障形式

新《會計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種方式組織本單位的會計工作:

“(1)設置會計機構;(2)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崗位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3)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4)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

【解讀】

(1)該條款強調了會計工作需要專業組織來管理,能夠確保會計工作的專業性和系統性。

(2)針對不具備設立會計機構或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單位,可以選擇委托專業的會計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這種方式能夠確保會計工作的專業性和規范性,同時降低單位自身的運營成本和風險。

(3)單位所委托的代理記賬機構必須是經過相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具備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資質。

六、強化財務會計報告的一致性和審計要求

新《會計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解讀】

(1)修改后的第二十條強調向不同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必須一致,并明確了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提供要求,突出強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一致性。

(2)法條的目的是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公正性,防止因不同使用者而采用不同的計算口徑、計算方法或計算依據,導致信息失真或誤導。一致性的編制依據有助于確保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使得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能夠基于相同的信息進行決策。

(3)加強外部審計和監管的有效性,因為審計師可以基于統一的編制依據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和評估。兩者同時構成了對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和審計的嚴格要求,旨在確保財務會計報告的公正性、真實性和準確性;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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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強會計檔案管理與監督

新《會計法》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銷毀、安全保護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解讀】?

(1)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條強化了會計檔案的保管和監督機制,確保會計資料的安全和真實性。?

(2)該條規定在原有《會計法》基礎上增加了“安全保護”的規定,對會計信息境內和跨境傳輸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在立法上有所回應,為下一步會計信息境內外傳輸立法提供了立法保障。在會計信息安全性上,為全方位保障我國企事業單位、軍隊組織及其他機構的信息安全,單位應致力于構建堅固的會計信息安全防護體系,通過事前防范與持續監督體系,確保數據的安全與穩定。

八、強化會計人員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責任

新《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明確:“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遵守國家 有關保密規定”。同時,新《會計法》第三十二條強調:“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解讀】

(1)《會計法》修訂內容中增加了對會計人員遵守保密規定的要求和強化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這表明對會計職業操守的重視。

(2)原《會計法》中“國家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查閱、利用會計資料的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但商業秘密所指范圍遠不能涵蓋企業會計信息中應保密的信息。新《會計法》通過列舉方式明確需要保密的會計主體商業信息,即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其中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修改為:“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

九、強化了同位法之間相互補充與部門之間協調

1.新《會計法》增加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依照其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解讀】

《行政處罰法》和《會計法》同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屬于同位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此處明確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體現了《會計法》的人情味。

2.新《會計法》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并出具檢查結論。

【解讀】

“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協作,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十、新《會計法》的語言和表述更加規范化

新《會計法》將相關條文中的“帳”修改為“賬”等。

【解讀】

修改中還統一了“賬”字的使用,對部分條款進行了文字上的調整,以提升法律條文的嚴謹性和規范性。

總之,此次會計法的修改,保持現行基本制度不變,重點解決會計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加大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切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更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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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1、財政部官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黨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

2、微信公眾號《觀演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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